贵州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各市(州、地)经贸委(局):
最近经省政府批准,省发改委、省经贸委印发了《贵州省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暂行工作意见》),这是我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所采取的重要措施。《暂行工作意见》的印发有利于落实企业的投资决策自主权,规范企业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对于推动我省投资体制改革具有重要作用。根据《暂行工作意见》的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现就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暂行工作意见》规定,今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技术改造项目,不再实行审批制,而是实行核准制。企业投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04 年本)以内的技术改造项目,应按照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核准。《暂行工作意见》明确省经贸委和市(州、地)经贸(局)是我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核准机关。
依照国家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暂行办法》(第19 号令)和《暂行工作意见》的规定,属国家发改委核准的技改投资项目,由省经贸委提出初审意见后,会同省发改委报国家发改委核准;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其中中央管理企业的项目,由省经贸委提出意见后,企业直接报国家发改委核准。
属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技改投资项目,由省经贸委提出意见后,企业直接报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属省经贸委核准的技改投资项目,由所在地的市( 州、地) 经贸委( 局) 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经贸委核准(重大项目由省经贸委报省政府同意或备案后核准);属市( 州、地) 经贸局核准的项目,由企业直接报所在地的市( 州、地) 经贸委( 局) 核准。
二、《暂行工作意见》规定,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报省经贸委核准的技改投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根据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特点提交相关附件:
1 、整体性改造项目,需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出具的意见;2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意见;3 、需新增土地的项目,应提交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4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各市(州、地)经贸局审核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时,应按照《暂行工作意见》的要求,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等,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产业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审核,不再审查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
技改投资项目核准的条件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地区布局合理;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我省权限范围内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中,需要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均由省经贸委进行核准。项目申报单位可依据该项目的核准文件到税务部门和海关办理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为了做好技改投资项目核准工作,各市(州、地)经贸委(局)要按照《暂行工作意见》的要求,商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尽快制定具体的技改投资项目核准办法。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间,更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否则将依纪依法予以追究。要会同当地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银监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技改投资项目的监管。
各市(州、地)经贸局核准的技改投资项目均应报省经贸委备案。
六、为了方便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属省经贸委核准权限范围内的技改项目,可先批准规划,企业可据此直接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关于外商投资项目,在省未出台新的核准办法之前,不实行核准制,暂仍按原有的审批办法办理。
二○○五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