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从事机动车培训经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3、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4、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配备符合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规定要求的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
5、有必要的教学车辆。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九类车型中三种(含三种)以上的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总量不少于5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九类车型中的两种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总量不少于2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九类车型中的一种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总量不少于10辆。
6、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有符合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条件》(JT/T433)有关标准要求的教练场地、教学设施和设备。租用教练场地的,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