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地有关建设、房产、城管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开发区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市政公用事业、城镇管理的规章制度以及相关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
(二)综合管理和指导开发区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核发工程施工许可及开工报告;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区工程建设实施工作、工程发包与承包活动、工程承包合同;实施国家强制性标准、施工图文件审查、竣工备案、质量监督等工作。
(三)指导开发区建筑业、勘察设计、市政公用事业工作;
(四)负责协调规划区内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对各类房屋进行确权发证,调处规划区内异产毗连房屋纠纷,对各类房屋权属纠纷进行调节。
(五)管理开发区范围内各类房屋的买卖、租赁、产权继承、交换、赠予、合并、抵押等工作;对商品房预售实施管理,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交易合同进行备案登记,调解和仲裁合同纠纷,查处非法交易活动,对规划区内房产交易市场、租赁市场、开发销售市场进行客观引导和行业管理。
(六)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审批城市规划区内拆迁方案,核发拆迁许可证,调解和仲裁拆迁纠纷并对拆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开发区房产开发企业、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含房屋评估、咨询、经纪机构)、物业管理企业、房屋拆迁企业的资质管理和行业管理;引导和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区内住宅物业管理工作。
(八)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房屋安全鉴定和危险房屋管理及房屋修缮管理工作;组织、协助有资质中介机构对房屋安全普查及完损等级进行评定。
(九)负责开发区城市综合执法管理工作。
(十)承担开发区管委会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