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薄→缮证→收费→发证→移交→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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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查勘(有必要的)
(二)应提交证件资料
1、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2、房屋名称变更登记申请表;
3、《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共有权证》;
4、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有效身份证明;
5、变更证明资料;
6、房屋测绘报告;
7、婚姻证明
(三)办事时限
受理登记后10个有效工作日内颁证,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在20个工作日内颁证,公告时间不计入在内。
注:1、申请人不能亲自到场,代理人须出具合法委托文书及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2、未成年人的房产,须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3、提交复印件应同时提交原件验证,不能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4、已婚的,提交夫妻双方结婚证、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原件;未婚的,提交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无婚姻关系证明,婚姻关系必须能证明其房屋所有权归属;5、申请人必须对所提交的房屋来源依据资料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有不实,申请人将承担因房屋权属登记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
收费标准:
住房所有权登记费(申请人缴纳):
收费文号:发改价格〔2008〕924号 黔价房〔2008〕92号
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减半收取,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非住宅所有权登记费(申请人缴纳):
收费文号:发改价格〔2008〕924号 黔价房〔2008〕92号
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减半收取,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