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住证
1、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十六周岁的下列人员,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应当申领暂住证:
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雇用的人员;
⑵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的人员;
⑶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的人员;
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
⑸其它需要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2、申领暂住证须持暂住人的居民身份证,免冠照片两张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⑴暂住在居民家中的, 由本人携带户主的户口薄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⑵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棚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者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⑶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 带领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3、暂住证为一人一证,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暂住证期满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或换领手续。
出生登记
婴儿出生一个月内,应由户主、亲友、抚养人持下列证明、证件到新生儿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登记(1998年7月22日后出生的小孩,申报户口随父随母自愿):
⑴婴儿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⑵《结婚证》;
⑶婴儿出生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
⑷申请书。
⑸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准生证》。超生小孩经核实后,准予登记常住户口(无准生证的,提供处理文件或计生部门证明,派出所建好台帐,为计生部门提供查询依据)。
依据《出生医学证明》所记载的婴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以及其父母户籍登记的民族情况进行人口信息数据录入。
非婚生育的婴儿,凭出生证明、街道办事处、乡、镇(村、居委会)证明、责任区民警核查材料,按照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申报出生登记。
二代身份证
1、证件签发。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居民身份证法》申领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公民,可以申领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分为5年、10年、20年、长期四种。16周岁至25周岁的,发给有效期10年的居民身份证;26周岁至45周岁的,发给有效期20年的居民身份证;46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5年的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辩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2、编码赋号。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或者因更正出生日期而需重新编码赋号的公民,在办理申领或者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应在居民身份证编码表中分配给该公民的顺序码的位置中,填写该公民姓名,做好赋号记录。
3、办理程序。公民申办居民身份证,必须交验居民户口簿,窗口民警对照人口信息、编码簿、居民户口簿,及时核准公民身份号码。自受理照相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办理时限为三个工作日。临时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为三个月。
4、办理身份证号码更正证明。《公民身份证号码更正证明》由县市公安局户政科办理。所需提供的材料
⑴身份证号属外地迁入镇后变更的:
①派出所变更公民身份号码证明;
②本人现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③原身份证号办理的证件(一个)及复印件。
⑵身份证号属迁入镇前变更的:
①派出所变更公民身份号码证明;
②迁入镇时户口迁移证复印件,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③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号码变更证明,需注明变更时间、变更原因及变更前后身份证号码情况;
④本人现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⑤原身份证复印件及复印件。
⑶注意事项
因身份证号码变更证明往往涉及股票、房产等案值较大事情,因此出具身份证变更证明必须由申请人本人办理。
1、投靠。夫妻之间相互投靠的,只要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合法,应准予落户。随投靠人一起居住未满18周岁(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也应一并准予落户。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的,可自愿在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落户,不受任何条件限制。
凡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需投靠子女的公民,应当准予落户。对于多子女,由申请人选择要投靠的子女。
子女投靠的,应交验其父母的结婚证、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相互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2、抱养。夫妇结婚多年无生育,女方年龄在35岁以上的,可以抱养一名学龄前儿童。抱养学龄前儿童的,应交验县级以上医疗部门出具的无生育能力的病情诊断证明;收养弃婴或者孤儿的,应交验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者公证机关签发的收养公证书。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尚未落户的收养子女,凭民政收养登记机关出具的收养关系证明,经当地派出所审查属实后,由派出所所长签字,即可登记入户。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孤儿,由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在社会福利机构住地申报落户。孤寡老人或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经公证部门公证,可在近亲属户口所在地办理入户手续。
3、 受理及审批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的各类户口申报应当场接待,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做好解释,不予受理;对符合政策规定,但证明材料不齐备的,应予以说明,并告知申办人应补充的材料;对符合政策规定,且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
对未满14周岁的居民,申请户口登记、变更更正的,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窗口民警应当当场办结:
对已满14周岁,凡上报下列审批户口申报事项,证明材料齐全,窗口民警应当场受理。材料不全的,告知申报人应补充的材料。凡已接受群众申报的,派出所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签核意见,并进行网上申报。公安局接到上报材料后,对有权作出审批决定的户口审批事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派出所。户口网上申报审批事项如下:
⑴市外迁入;
⑵复退转业人员;
⑶失踪人员恢复户口;
⑷港澳台人员;
⑸回国人员;
⑹往年漏报人员补报;
⑺市内变动;
⑻变更更正户口主要项目。